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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253号

原告霍海静与被告张旭超、刘劲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霍海静,张旭超,刘劲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253号原告霍海静,女,汉族。被告张旭超,男,汉族。被告刘劲松,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原告霍海静与被告张旭超、刘劲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霍海静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海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