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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5号

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与袁世贵、叶金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袁世贵,叶金武,傅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786-3。

被执行人:袁世贵,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叶金武,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傅安宝,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世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11070.82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仲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