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23号罪犯贾秀花,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甬东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秀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秀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监狱考核奖分100.2分、江西监狱表扬奖励11次。本次减刑交纳罚金8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贾秀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秀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