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827号原告柴明,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新凯,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明与被告张新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以“欠款已部分付清”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明负担。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