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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303号

柳发明与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发明,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柳发明。被执行人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帝豪公司),住所地保康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国,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帝豪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帝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帝豪公司所有的犀牛XN75-9履带式挖掘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国刚

审判员  王 喜

审判员  宋进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