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99号罪犯喻金芳,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2002)洪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喻金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5311号、(2011)洪刑执字第6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金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喻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喻金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