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39号原告胡某某,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杨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宇良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