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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城初字第239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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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39号原告胡某某,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杨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宇良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