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61号原告苏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被告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玉娇,所在地扎鲁特旗。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5岁,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一居委二十一小区E56号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3140XXXX房屋予以保全。原告苏某某以自己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一居委二十一小区E56号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3140XXXX房屋予以保全。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损毁、变更或者抵押。
二、对原告苏某某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7居委的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2140XX**号房屋予以保全。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损毁、变更或者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