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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祁元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元升,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祁元升,男,49周岁。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庆玲,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祁元升与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224-2号仲裁裁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