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阅:核稿:事由:民事裁定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二庭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313号原告孙君志,男,生于1973年5月17日。被告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志诉被告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保证人姚红旗坐落于淅川县城关镇郑湾村二组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君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爱平价值约1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对保证人姚红旗坐落于淅川县城关镇郑湾村二组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