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范某,男。
被告:刘某,女。
被告:范某甲,男。
被告:于某甲,女。
被告:范某乙,。
被告: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刘某、范某甲、于某甲、范某乙、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范某乙、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乙、宋某乙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俊香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