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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安徽界首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某、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刘某,范某甲,于某甲,范某乙,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范某,男。

被告:刘某,女。

被告:范某甲,男。

被告:于某甲,女。

被告:范某乙,。

被告: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刘某、范某甲、于某甲、范某乙、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范某乙、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乙、宋某乙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俊香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