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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282号

章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当事人
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刑更字第282号 罪犯章敏,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