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8号罪犯杨兰云,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兰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1000元(已交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兰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7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兰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兰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