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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869号之二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纳学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文,纳金梅,纳明,康辉,纳学军,马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詹洪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风险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学文,男,1961年8月5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纳金梅,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纳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康辉,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纳学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学梅,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学文、纳金梅、纳明、康辉、纳学军、马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纳学军与马学梅共有的位于平罗县***号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号),并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屋。2015年7月14日竞买人朱学明以71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评估费10000元,退还竞买人房屋过户中被执行人纳学军应承担的税、费共计91504.51元。扣除案件申请执行费26740元。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涛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平证执字第16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434020元,已执行587755.49元,未执行部分1846264.51元。对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