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66-1号原告南通日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花园村7组。法定代表人葛红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李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蒋宝林。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日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东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蕙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