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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354号

李卫娟与党伟漫、夏建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卫娟,党伟漫,夏建爽,马英环,王彦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李卫娟,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西郭城镇大张庄村。被告党伟漫,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小吕寨镇白寨村人。被告夏建爽,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英环,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彦肖,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娟诉被告党伟漫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