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李卫娟,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西郭城镇大张庄村。被告党伟漫,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小吕寨镇白寨村人。被告夏建爽,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英环,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彦肖,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娟诉被告党伟漫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