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2民初字第11号原告田美玲。被告李勇。被告潘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美玲诉被告李勇、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李勇向原告田美玲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用款期限为二个月,逾期每月另加违约金2000元,被告李勇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该款由被告潘俊林提供担保责任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果。为此酿成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勇偿还原告田美玲借款本金20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田美玲借款本金36000元,从2016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潘俊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如逾期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双方别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李勇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廖锡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