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伟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天津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伟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乌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青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