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81-1号原告刘冬梅。被告陈伦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陈伦立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梅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伦立在金额机构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伦立在金额机构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屠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