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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5号

赵心更申请执行朱修敏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心更,朱修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赵心更,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修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心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修敏劳务合同同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