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45号
申请执行人:钟寿祥,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张德兴,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寿祥与被执行人张德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0.62亩土地,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仲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