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树。委托代理人张伟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胡玉树与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相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玉树工资差额人民币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人资金紧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直到2016年上半年付清,并表示本案因分期付款期限较长,愿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资金紧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相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钱海金执行员 孙墨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