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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176号

张敏仓与张敏仓、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敏仓,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176号原告(被告)张敏仓,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连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朝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荣富,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张敏仓与被告(原告)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被告)张敏仓、被告(原告)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敏仓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原告(被告)张敏仓承担5元,由被告(原告)福建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员 谢  志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芹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