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字第672号

杨荣泽抢劫、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荣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72号罪犯杨荣泽,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3)浙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杨荣泽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5)浙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07)浙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3753号、(2012)洪刑执字第7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四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荣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荣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荣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