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解林中,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住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付维寿,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黄林,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罗敏,女,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