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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548号

蔡金桃与唐启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金桃,唐启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桃。被执行人唐启平。申请执行人蔡金桃持(2015)冷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启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启平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蔡金桃将交易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冷房权证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007]字第13-11-30-504号)过户给执行人蔡金桃,并在5日内协助原告蔡金桃办理好该房屋的产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启平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冷房权证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007]字第13-11-30-504号)暂时无法过户。经申请执行人蔡金桃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金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金桃在被执行人唐启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龙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