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806-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XX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昌图县XX镇财政所科员,住昌图县XX镇五组。被执行人于某,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昌图县XX镇一组。本院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于某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工资款。被执行人于某傅家中学教师,自2015年8月起,于某工资有所增长,故每月冻结数额应当增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昌图县财政局工资款十三万元。冻结方式,自2015年8月起每月冻结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