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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53号

刘恒芝与刘涛、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恒芝,刘涛,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53号原告刘恒芝,男,1952年1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被告刘涛,男,1976年12月31日生。被告刘波,男,1974年8月14日生。院在审理原告刘恒芝与被告刘涛、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芝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李桂华负担。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