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华斌,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212248237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诉人傅华斌为与被上诉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傅华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华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晨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