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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更208号

罪犯何奋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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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208号罪犯何奋,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116元人民币冲抵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何奋于2013年9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何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奋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考核24个月,计分考核157.7分,累计表扬数6个,符合罪犯减刑条件。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何奋应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116元人民币冲抵罚金,服刑期间主动缴纳人民币1884元,达100%。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奋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志飞

书记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未锋撰稿:未锋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30日印制(共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