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137号原告陶金明,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李佳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明诉被告李佳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金明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陶金明负担。
审判员 郑玉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