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小字第00038号
原告:陈生军,男,1965年8月1日生。
被告:刘营,男,1980年6月29日生。
原告陈生军与被告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生军诉称,2014年4月至5月原告供应被告板蓝根等药材种子,被告累计欠原告种子款618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刘营签名的欠种子款的条据;3、证人苗某出庭作证。欲证实其主张成立。
被告刘营辩称,我种的(药材)都没赚钱,犁地、耙地花恁些钱,种子有问题,荆芥没出,板蓝根出来就死了。我不会给钱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可欠种子款的条据系其签名,对证人证言认为卖给证人的种子是好的,卖给被告的不中。被告刘营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照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29日被告刘营购买原告板蓝根、桔梗、柴胡种子分别欠款1800元、360元、720元;2014年5月7日又购买原告荆芥种子3300元。对上述欠款由被告刘营在原告的账单上签名。后被告以种植药材赔了,药材种子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中药材种子系双方自愿,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及时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种子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其拒付货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生军药材种子款61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营负担。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