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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刑初17号

被告人刘某佐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某某,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佐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公诉(2016)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刘某某,在本人不是五保户的情况下,与本村五保户佐某某商量后,以五保户佐某某的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并新建房屋,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6000元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佐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坦白。应依法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乾安县让字镇双号村刘某某,在本人不是五保户的情况下,与本村五保户佐某某商量后,以五保户佐某某的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并新建房屋,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600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户佐某某档案,乾安县民政局颁发的农村五保户佐某某供养证,泥草房改造补助金领取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乾安县公安局让字派出所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佐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赃款人民币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