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1329号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张某、张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隋某,张某,张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隋某,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付家林场。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付家林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付家林场。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张某、张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隋某、张某、张某某、翟某某四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隋某、张某、张某某、翟某某四人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隋某、张某、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图县支行的60233XXXXXXXXXX.6023330XXXXXXXXXXXX.6023330XXXXXXXXX.60233302XXXXXXXXXXX.622150XXXXXXXXXX.621098233XXXXXXXXXX六个银行存款账户被本院于2015年12月14冻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