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68号原告李玉兰,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高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易崇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和君,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