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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668号

李玉兰与高峰、易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兰,高峰,易崇英,陈和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68号原告李玉兰,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高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易崇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和君,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