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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015-737号

王怀申请执行张文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怀,张文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015-7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寄料镇闫小寨井王村*组。

被执行人:张文献,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6号街坊61栋3单元40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怀申请执行张文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汝民小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民小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振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