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1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工行某某省某某支行,帐号为:400XXXXXXXXXXXXXXX号90000元、400XXXXXXXXXXXXX号100000元、400XXXXXXXXXXX号10000元定期存款,共计200000元,从2016年8月30日起冻结,冻结期���为1年,此款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