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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722执56号

王军、曾萍与王兴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07**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渠湾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1102408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甘肃民乐农商银行南丰支行账号上的现金17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