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07**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渠湾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1102408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甘肃民乐农商银行南丰支行账号上的现金17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