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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413号

马丙轩、疗喜芝与马XX、张冬云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马丙轩,疗喜芝,马XX,张冬云,马瑞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13号

原告:马丙轩,农民。

原告:疗喜芝,农民。

被告:马XX,农民。

被告:张冬云,农民。

被告:马瑞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丙轩、疗喜芝与被告马XX、张冬云、马瑞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丙轩、疗喜芝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丙轩、疗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丙轩、疗喜芝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