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13号
原告:马丙轩,农民。
原告:疗喜芝,农民。
被告:马XX,农民。
被告:张冬云,农民。
被告:马瑞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丙轩、疗喜芝与被告马XX、张冬云、马瑞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丙轩、疗喜芝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丙轩、疗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丙轩、疗喜芝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