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22号罪犯毛建平,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毛建平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毛建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毛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