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54号
原告:刁国凤。
被告:李玉兰。
委托代理人:杨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国凤与被告李玉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国凤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