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22号原告黄建光。被告吕思高。委托代理人吕思亮,潍坊高新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西首南侧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光与被告吕思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