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字第128号

郭晓平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郭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28号罪犯郭晓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浙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晓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晓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监狱考核奖分323.88分、江西监狱表扬奖励1次。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晓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