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349号原告北京金辉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西街。委托代理人田秀梅,王心言。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辉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