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尹逊新
被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依据:(2014)东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执行标的:责令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尹逊新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尹逊新与被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