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特1号申请人曾社,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韩鸣放,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朱秋真,女,1955年1月2日出生。
申请人曾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韩鸣放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3字第××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