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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特1号

曾社与韩鸣放、朱秋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特1号申请人曾社,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韩鸣放,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朱秋真,女,1955年1月2日出生。

申请人曾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韩鸣放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3字第××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