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75-1号原告张秀萍,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学文化,贺兰一中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郑杰,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张秀萍与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张秀萍与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盖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