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刑更37号

对于金龙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37号罪犯于金龙。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罪盗窃罪缓刑部分,与原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金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金龙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关毅民

代理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