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400号
原告:刘存山,农民。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高尚峰职务:经理。
被告:董建英,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山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高尚峰、董建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存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山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