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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400号

刘存山与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董建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存山,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董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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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400号

原告:刘存山,农民。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高尚峰职务:经理。

被告:董建英,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山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高尚峰、董建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存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山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