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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6号

郑州煤机综合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令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晋04执6号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综合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员  吴怀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全洲联系人:吴怀珠联系电话:0355-219**** 百度搜索“”